武汉:坚决打击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为维护好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利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组织专班到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对缴存职工凭房屋 两证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打击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公管【2010】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期限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以所提金额的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对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上述规定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冻结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5年内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参与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将立即停止其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