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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科学、合理使用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盗窃既遂的标准较为主流的有三种学说,即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在司法实践中,失控说最为被广泛地接受和运用。但失控说并非对于所有的盗窃案件都能较好地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针对本案,就有观点提出如果采用失控说或者控制说等学说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话,二被告人明显已构成盗窃既遂,且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无疑会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而事实上本案二被告人根本没有打开过窃得的保险箱,并未实际取得保险箱内的物品,基于该情况不应判处如此重的刑罚。该观点另提出,现有的盗窃既遂理论都过于片面,判断行为人既遂与否应具体考虑行为人的目的,在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前提下,只有既实施完毕了犯罪行为,又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的行为才是既遂,本案二被告人因无法打开窃得的保险箱而将之遗弃,显然并未达到其欲取得箱内物品的目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此外,还有观点提出,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情形。本案作案现场为无人看管的简易办公室,依照一般的盗窃罪犯对常理的分析,在这种场合放置的保险箱内应该并无价值特别大的物品,结合二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因无法打开保险箱而将之随意遗弃也可以证明二被告人没有认识到箱内有巨额现金的存在。因此,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应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相应刑罚。我们不认可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本案二被告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二被告人也并不符合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实践中失控说相较于其他学说在办理盗窃案件时更合理: